2021.01.14
教育訓練
外傷護理繼續教育課程審查辦法
中華民國急重症護理學會外傷護理繼續教育課程審查辦法
中華民國109年5月23日本學會第六屆第十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本學會第八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一、目的:審查各機構辦理之外傷護理繼續教育課程。
二、課程規範:
(一)以外傷照護相關課程主題為原則。
(二)依衛生福利部護理人員繼續教育積分標準,課程學分認證,每50分鐘核予1學分。
三、師資規定:
(一)護理師:須符合以下3個條件。
1. 須為本學會活動會員。
2.須符合衛福部護理人員繼續教育積分護理師資資格。
學歷 | 護理工作年資 |
碩士(含)以上 | 3年 |
大學 | 5年 |
專科 | 7年 |
(1)區域教學醫院以上(含)之外傷相關單位服務經歷3年者(急診、外傷病房、外傷加護病房)。
(2)TNTP外傷護理訓練課程完訓證書者(效期內)。
(3) TNTP外傷護理指導員(效期內)。
(二)醫師:須為外科系主治醫師,或具外科專科醫師執照(須附字號)。
四、本學會之外傷護理繼續教育課程工作暨審查小組組成、職責及會議召開之作業方式:
(一)組成:本學會為辦理外傷護理繼續教育課程審查認定及採認事宜,設立「外傷護理繼續教育課程工作暨審查小組」,成員包含主任委員一人、委員五人、事務人員一至三人,另聘全國各教學醫院推薦之外傷護理領域專家協助審查作業。
(二)職責:
1.制定外傷護理繼續教育課程審查之品質督導及維護,原則上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可視情況由主任委員召開臨時會議,以檢討課程審定及積分採認相關事宜,討論重大爭議之審查案件。
2.執行外傷護理繼續教育課程學分之審定與採認作業。
3.處理外傷護理繼續教育課程審查等相關行政業務,包括課程學分認證之行政初步審查作業。
五、審核流程:
(一)開課單位:
1.須於舉辦日期之三十日曆天前向本學會提出申請表【附件一】;開課前二~四週內申請,得以急件處理,審查費用以二倍計算,恕不接受事後申請補認證。
2.請於提出申請表前,先至衛生福利部繼續教育護產積分資訊管理系統完成資料上傳及申請,並填入積分活動代碼。(註1:申請外傷護理繼續教育學分認證者,須同時向本學會申請審查「護理師繼續教育積分」)
(二)本學會於收件後十個工作天內完成初步行政審查,並通知開課機構繳費;收到費用後請委員複審,若複審不通過,請於學會通知後五個工作天內提出再複審,再複審以一次為限,逾期五天未提出者予以結案不再受理。【附件二:中華民國急重症護理學會外傷護理繼續教育課程審查申請流程】
六、審查收費標準:
(一)申請外傷護理繼續教育學分經本會核予學分後需支付。
(二)學分核予每1學分收費200 元(未滿1學分以1學分計),滿1學分以上,依實際學分乘200元計費(含小數點)。
(三)外傷護理繼續教育學分審查費與護理人員繼續教育護產積分審查費,擇價低者優免。
七、外傷護理繼續教育學分證明:開課單位於課後至衛生福利部繼續教育護產積分資訊管理系統上傳學員名單並提交成果報告審查,該審查通過後,學員可自行下載上課紀錄作為學分證明,本學會亦會於學會網站公告五年內申請通過外傷護理繼續教育學分之課程資料供查詢。
八、作業監督方法:
(一)現場查核:本學會將視必要性,由工作小組隨機抽查案件並派員至現場監督,維持外傷護理繼續教育課程之品質,並提供改善意見,開課單位若無法於期限內改善者,經工作小組核定後,將停止受理該單位外傷護理繼續教育課程之認可。
(二)學員出席查核:各項繼續教育之出席簽名表單,需由參加者親筆簽名或電子化認證,不得以蓋章替代,亦不得由他人代簽;開課單位將學員簽到、退資料於衛生福利部繼續教育護產積分資訊管理系統提交成果報告審查。
九、本辦法經理、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